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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顺市委员会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23-01-30 00: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57号)文件精神,促进非中共委员视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市政协实际,制定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了解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增进非中共委员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二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工作,是非中共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非中共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非中共委员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工作,由市政协组织非中共委员,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第四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课题,由各民主党派、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在上年末提出推荐课题,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初步课题后纳入年度协商计划。

第五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由课题牵头领导负责,具体承担的委室办组织实施。视察组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可视情邀请相应界别非中共委员、在安省政协委员等参加。

第六条  非中共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等。

第七条  受邀参加视察的非中共委员在参加视察前,应围绕视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活动视情可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报道。

第九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活动形成视察报告,并视情报送市委、市政府。视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委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条  市政协办公室视情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对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参加视察的委员。

第十一条  非中共委员专题视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专门委员会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协商民主、凝聚共识、联系广泛、人才聚集优势,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为谱写安顺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根据市政协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年度协商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等议题,承办有关协商议政活动,形成会议建言、提交调研报告、提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院坝协商、社区协商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专项监督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围绕安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融入专门委员会联系服务委员及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协商议政等履职活动之中,切实落实凝聚共识重要职能。团结、联系、服务委员及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

  指导、协调、服务相关界别组织,开展联系界别群众工作,加强对相关界别群众思想状况的了解分析,及时将情况报送党委和政府,协助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  专门委员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凝心党支部支部书记一般由专委会主任担任。专门委员会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前置性”工作,党支部“三会一课”要与专委会的调研、视察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加强党内委员与党外委员的联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由主席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根据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必要工作力量,民主党派专职副主委或政协委员任政协兼职副秘书长、专委会兼职副主任分别不少于4人,切实解决“一人委问题”。采取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委员工作机制。

十五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其后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十六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工作制度

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分管副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八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召开主任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十九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基层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需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文件,须报秘书长并征得分管副主席同意。提请以政协安顺市委员会或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与界别委员的联系,互通情况,服务履职;应积极走访看望委员,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现实困难。鼓励委员在其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村)就近就地开展群众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上下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可开展联合调研、专题研讨等活动。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委员的履职管理,督促委员认真落实有关履职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履职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全市作风革命相关要求,厉行节约,轻车简从。

    

二十六  规则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