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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出台《关于探索建立县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23-02-06 16:49:3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21〕57 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切实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普定县出台《关于探索建立县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协商事项要契合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聚焦县委和县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治理的难点。主要是针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措施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事关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建设、年度集中兴办的重要民生实事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力求协商议题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能够落地。

《实施意见》要求,要规范协商程序,认真开展商前调研、科学确定协商主体、合理制定协商方案、精心组织协商活动,对协商已形成共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上报协商意见建议;对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未达成共识的协商议题,报经县委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

《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跟踪督办,推动协商成果转化运用。县政协办要专门建立协商成果报送台账,承担对接督促沟通工作,对办理落实到位的予以核查销号,没有办理落实到位的,加强后续跟踪督办力度;县委办、县政府办要把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建立党政机关、政协机关联合督查机制,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协商成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县政协协商的重大调研成果的转化落实,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可列为专门议题进行研究。

来源:普定县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