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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工 作 条 例

发表日期:2021-06-18 08:00:0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安顺市委员会

     




(2001年3月21日政协安顺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8日政协安顺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10日政协安顺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2020年1222日政协安顺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推进安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奋力续写新时代富美安顺改革发展新篇章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安顺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

)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提案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联系;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

(十)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贵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各市、州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

(十)加强与市内各县()、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通过提案委员会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意见,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召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或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按照规范格式提出,做到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签名于首位;集体联合提出的提案,发起单位作为第一提案者。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提案应当通过市政协提案工作信息化平台,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协商议政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上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第一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建议委员来信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也可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提案委员会牵头,分类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做好集中交办工作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做好交办工作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有关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安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比较复杂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10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经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协工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协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在收到会办任务后60天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沟通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主动与提案者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当年市政府办理市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遴选


第二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三十条  市政协重点提案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四种类型。

第三十一条  重点提案, 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当年的提案中,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界别小组和委员提案中遴选,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报市委审定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协调和沟通,了解重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督办的市领导。

第三十四条 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取邀请督办的市领导、提案者、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升办理质量。

第三十五条  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商提案者,通过《政协简报》、《社情民意》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协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善民生、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四)撰写规范,符合提案撰写要求,格式规范、一事一案、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第三十九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积极采纳建议,认真进行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工作落实:

()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委员和社会反响好。

第四十条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对待提案工作态度积极、作风务实,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业务娴熟,熟悉掌握提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

(三)业绩突出,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提案工作任务,得到提案者和所在单位充分肯定。

第四十一条  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提案者自荐或者互相推荐;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承办单位自荐或者互相推荐;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由提案者或者相关部门推荐。提案会员会根据推荐结果,结合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评选表彰办法之有关规定,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综合研究提出推荐意见,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进行表彰,市政协公室应将表彰情况,及时通报给受到表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被评为优秀提案、受到表彰的委员可作为继任条件的参考。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或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