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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表日期:2023-01-30 00:00:00

2005年6月13日政协安顺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2月26日政协安顺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修订,20221125日政协安顺市第五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力谱写安顺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团结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政协安顺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务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审议年度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活动,决定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安顺市委和安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安顺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协其他内设机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调研工作情况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全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对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协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市政协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主席会议召开时,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协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出席及列席主席会议的人员,要提前安排好工作,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签发,以政协安顺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专门委员会及市政协其他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十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  本规则经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同步废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01年3月28日政协安顺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7月14日政协安顺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2014年2月26日政协安顺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修订,20221125日政协安顺市第五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发下简称政协安顺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安顺市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安顺市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办公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安顺市委员会、民主党派市委(支部)工商联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县(区)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中共安顺市委和安顺市人民政协有关部门、各党派团体基层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安顺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需召。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对讨论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室、办负责人,市政协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室、办)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委室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室、办)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顺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