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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选登-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议

发表日期:2019-08-08 00:00:00

我省自颁布实施《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5修正)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以来取得较好的成效,但在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面的重视力度依然不够,投入依然严重不足,对农村公墓管理缺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乡村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村产业革命的要求不相适应。我省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现状严重滞后,我省大多县区的乡镇和村寨均未规划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

现在,非常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和建设,原由是:一是乡村墓地吞食和占用林地、耕地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死人(墓地)与活人争地的现象日渐显现,严重的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三是鉴于部分城区居民觉得在城市安葬费用高等原因,城市居民到农村投亲靠友购置墓地现象增多;四是居民相互攀比,建豪华墓地的现象日益增多。这些现象,只能通过规划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才能更好地解决。

造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得不到规范规划建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群众在长期生活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安葬习惯和风俗难以改变。二是村民对建设公墓热情不高。三是经济发展的程度,财力支持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四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力度还不够。   

建议: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力度,并出台相应政策给予规范和指导。   

二、典型示范,逐步铺开。以点带面,首先在各县、乡镇的中心集镇和中心村寨规划和实施,逐步全面推行。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申请,由各县的民政、民宗、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各县的规划编制,规划报各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备州民政局。建议规划面积:各乡镇的中心集镇规划面积不低于100亩,中心村寨规划面积不低于50亩。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资金来源:1.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2.由涉及的村委会、村小组自筹建设经费。管理:由所涉及的村委会或村寨自行管理。

 

   (供稿:民盟安顺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