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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顺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发表日期:2023-01-30 00:00:00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会发言工作,推进市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履行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二条  大会发言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

  大会发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建言资政、凝心聚力促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施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安顺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参加市政协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

第二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协成立大会发言组作为大会发言的工作机构,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大会发言组设组长1名,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市政协秘书长、市政协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第六条  大会发言组下设稿件遴选小组和事务协调小组。

稿件遴选小组由市政协机关各委室办负责人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大会发言稿件的审查、遴选工作。

事务协调小组由市政协办公室人员组成,在分管副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大会发言日常协调事务。

第七条  大会发言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大会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并发布征集大会发言稿件的通知

(三)协调召开大会发言筹备会、试讲会等相关工作会议

(四)征集大会发言稿件,并经审查后汇编成册

(五)遴选大会口头发言,提出大会口头发言的初步人选名单、建议人选名单,落实发言人

(六)对发言人进行会前培训,明确现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保障现场效果;

(七)与市政协有关委室办配合,跟踪大会发言成果转化工作

(八)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大会发言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防失密泄密。发言稿件中如有敏感和涉密内容,要及时与提交发言稿件的市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召集人、委员及有关部门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处理,并报告主席会议。

第九条  未经批准,大会发言组成员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件内容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

第三章  大会发言的部署与征集

第十条  大会发言组一般应在每年8月左右召开筹备会,对大会发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一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政协委员应及早谋划、准备大会发言工作,可将大会发言与年初确定的调研、协商、撰写提案等工作安排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

(三)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名委员联名方式提出;三名以上同一界别委员联名,并经所属界别召集人同意,可以该界别名义提出。

第十三条  对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观点鲜明、言之有物,注重运用数据、事例等阐明观点,分析问题深入透彻,建议务实可行。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口头发言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力求语言生动、有感染力

(四)发言稿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口头发言稿件一般不超过1400字。

第十四条  申请大会发言的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政协委员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大会发言组提交完整的大会发言稿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确有新的大会发言稿件需要提交的,经大会发言组同意,可以在11月底前向大会发言组补充报送。

鼓励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政协委员提早提交稿件和提交多篇稿件。

第十五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以及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大会发言稿件时,应同时提出大会发言宣读人。大会发言宣读人在大会发言时应着正装

第四章  大会发言的遴选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分为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列入大会发言的均以书面形式印发与会人员参阅。

每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安排一次大会口头发言。市政协常委会议视情可安排口头发言。

为提高大会口头发言效率,市政协全体会议一般安排10位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或个人作大会口头发言,每位委员发言时间6分钟左右,整场大会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经主席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增加大会口头发言人数,但增加人数一般不超过上述人员基数的30%。

第十七条  大会发言审查、遴选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依法依章程维护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委员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来稿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大会言:(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委员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情形。

对未列入大会发言的来稿,及时退回提交人或有关单位,作调整修改或撤稿处理。

第十九条  大会口头发言按照“质量第一、党派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遴选产生每次全体会议期间,原则上安排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作一次口头发言。

第二十条  大会口头发言遴选程序:

(一)大会发言组收到大会发言稿件后,由稿件遴选小组集中阅稿,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人应根据初审意见对稿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经大会发言组集体研究,提出口头发言初步人选

(三)召开大会发言试讲会,安排口头发言初步人选进行试讲

(四)根据口头发言初步人选试讲情况,结合试讲会上参会各方的意见建议,经大会发言组集体研究,提出口头发言建议人选,报主席会议研究审定

(五)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口头发言人选后,由大会发言组及时将结果通知相关市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召集人和政协委员。同时针对选定的口头发言稿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口头发言单位和个人,督促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  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处理: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大会发言材料汇编;

(二)由发言单位和个人自行转化为提案 

(三)由发言单位和个人自行转化为社情民意信息 

(四)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征得发言单位和个人同意,并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列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商议题 

(五)经大会发言组审查把关后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二十二条  每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大会发言组事务协调小组应及时沟通、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听取大会口头发言的情况;全体会议结束后,应持续跟进了解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大会发言材料上的批示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大会发言主要指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政协常委会议大会发言根据议题有关情况,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大会发言的指导思想、遴选原则和成果转化应遵照本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