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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选登-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 在线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措施的建议

发表日期:2022-03-01 00:00:00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依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极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便民原则。但是,由于诉讼平台目前处于运行的初期阶段,我市、县、区法院存在统筹兼顾社会不同群体司法需求方面不足、诉讼平台与线下诉讼信息整合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优化在线诉讼服务的便民利民措施。

一、诉讼平台活跃用户群体相对狭窄,统筹兼顾社会不同群体司法需求方面不足。鉴于诉讼平台依托于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诉讼活动,需要当事人通过个人电脑(PC)终端或者智能手机(Android/IOS/HarmonyOS)终端进行操作。初次登陆使用诉讼平台官方网站或者应用(App),当事人需要进行账号注册、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核验等,对于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不高或者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当事人而言,这是其适用诉讼平台进行线上诉讼活动的主要障碍。二在诉讼平台上提交诉讼材料的形式也有严格限制,所有起诉材料必须以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或拍摄为Jpeg格式的图片的上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疑进一步增加了前述用户群体的线上诉讼难度。从目前全市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线上诉讼活动开展情况来看,诉讼平台的用户群体主要集中于年轻人群体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可见,诉讼平台运行以来,统筹兼顾社会不同群体司法需求方面不足。

二、诉讼平台与线下诉讼信息整合度不够。个人电脑终端网站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的“诉讼无忧”网(网址:https://sswy.guizhoucourt.cn)、智能手机终端应用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的“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在多起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中,当事人采用线下方式立案,但是,当事人登陆前述两个诉讼平台后,线下立案的案件信息并未整合体现在线上诉讼平台内。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平台并非仅为当事人在线诉讼服务,当事人在线诉讼的信息应该与线下诉讼信息进行整合,完全体现于诉讼平台之中。

为此建议

一、建议扩大人民法院向第三方购买技术服务的范围。在线诉讼服务作为人民法院近年来的一大司法便民工程,颇受当事人欢迎,但活跃用户也仅限于熟悉互联网信息操作的社会群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事务繁忙,在统筹兼顾社会不同群体司法需求方面投入过多专业人员力量,相反会影响纠纷解决效率。建议扩大人民法院向第三方购买技术服务的范围,将线上诉讼活动中不涉及审判职能的当事人在线诉讼引导、当事人身份初步核实、诉讼材料电子信息采集等纯技术服务内容外包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设置服务窗口的模式,向社会不同群体提供在线诉讼辅助服务。这样一来,能够做到统筹兼顾社会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

二、建议完善诉讼平台在线诉讼信息与线下诉讼信息的整合。当前,鉴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计算机系统技术尚不完善,系统功能尚未实现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信息完全整合。建议人民法院加快技术支持研发,尽快开发一套统一使用、运行良好、设计合理的司法审判计算机软件系统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在保证审判信息安全的同时,真正实现在线及线下诉讼活动的一致信息公开。

供稿人:民安顺市委会员、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旭